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買賣合同的内容除了可以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
解決争議的方法等内容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标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也就是說,在買賣合同中,隻要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合同的實際情況和雙方需要約定有關内容。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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