癫痫病不在婚姻三類疾病的任何一類之中,所以它不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方隐瞞癫痫病史的行為,雖然有悖于“誠信”的做人原則,但卻構不成“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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