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買的房子屬于共同财産。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确約定的話,房産證上隻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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