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失信記錄履行義務後三個工作日内解除,否則一般兩年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
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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