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二個月以内宣判。
《刑事訴訟法》202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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