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辭去監護權,并重新指定監護人,辭去監護權必須經協商或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擅自辭去的不發生辭去效力。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産生的,除非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系的依法終止,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條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确定監護人。協議确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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