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是行紀人根據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其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并收取酬金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4條的規定,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托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委托人,接受委托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又稱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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