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詞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結束語三部分。首部主要包括三部分,即标題、對審判人員的稱呼和前言。
正文包括辯護理由和辯護意見,這一部分是辯護詞的核心部分。
一是對自己的發言作一小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以加深法庭對自己辯護觀點的印象;
二是對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2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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