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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