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股東在公司物擔任職務,利用職務上的債務對公司财物進行非法占有的,數額達到較大,就可以構成職務侵占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單位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财産。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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