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過戶需要的證件有:雙方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複印件;簽訂的買賣合同;出售方婚姻狀況證明;房屋核檔證明;以及其他房屋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提供的資料等。
法律依據: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産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産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産登記,由不動産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産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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