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基金不可以退。
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還。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房屋分戶賬中結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2、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餘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财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3、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适用本辦法。
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将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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