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逃債包括的情形有:
1、債務人在申請企業破産前,就進行假破産、真逃債的準備;
2、債務人在申請破産後至被法院公告破産期間,進行逃債欺詐活動;
3、在破産欺詐案件中,不僅企業積極主動地實施,而且有的企業上級領導機關、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法院也參與到破産遮債的行列,對破産選債予以支持縱容,甚至策劃。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産法(試行)》第35條的規定,在破産申請前6個月,就有計劃、有目的地堅壁清野,轉移企業内核,留下企業空殼,然後濫用破産制度,金蟬脫殼,逃廢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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