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刺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稱,其主要職責是“掌監郡”,即負責監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務。
2、刺史,又稱刺使,職官。“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即監察之職。“史”為“禦史”之意。秦制,每郡設禦史,任監察之職,稱監禦史(監郡禦史)。漢初省,旋複置。文帝以禦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漢武帝繼廢諸郡監察禦史後,又于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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