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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