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想離職的,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或者與單位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