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産的認定:
1、首先要明确: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産是誰的财産,并不是必然聯系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産卻寫着第三者名字。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2、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于誰的财産,要看房屋産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3、明确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财産權益處理時候,發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于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
當締結婚姻後,夫妻雙方産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現自己在财産上發生了重大損失。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