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完畢過戶手續,有了受讓方名字房産證,住房産權就已經發生轉移,屬于受讓方合法擁有的财産,權益受法律保護,不能撤銷已經辦理完畢的房産證。除非是住房滅失,當事人自己申請放棄住房産權等情況。
隻有在辦理新房産證之前,是可以申請撤銷過戶登記手續的。《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将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後,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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