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如下:
第一,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于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第三,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标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标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内,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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