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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後果有哪些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8-24 11:20: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内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将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别情形;

  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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