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有以下原因:
(1)擴大經營規模。
(2)提高經濟效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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