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數罪并罰采取的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并科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
1、吸收原則:對于數罪中有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則;另外,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也是吸收原則的體現。
2、限制加重原則:對所犯數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罰加重處罰,或者在總和刑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并規定不得超過一定的期限。
3、并科原則: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對判處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與主刑并科的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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