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權憲法的構想充分體現了分權主義,具有防止封建專制主義的意義,也包含了對三權分立的資産階級憲法的某種批評和修訂;
2、孫中山希望救三權鼎立之弊的探求,顯示了他執着于民主主義的政治觀念。然而,孫中山不僅未消除三權鼎立原則的弊病,卻把立法﹑司法﹑行政﹑考試﹑監察五權放在大總統的統一領導之下,實際上又否定了他自己設想的分權制衡原;
3、孫中山把五權憲法的理論依據,放置在“自由”與“權力”的“平衡”上。他認為社會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相互逆反的兩種力量,自由的力量和維持秩序的力量。政治裡頭的自由多,成了無政府,束縛太過,成了專制。因此,必須使得機關分立,相待而行,無傷于統一。權力的制衡原則是五權憲法的基石。
2、它是中西結合的産物。在孫中山先生看來,它一方面借鑒于當時形式最民主的制度,又從中國古代吸取精華向其“五權分立”原則中注入傳統因素,使民衆和社會易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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