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執行管轄權異議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管轄權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管轄權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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