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合同要約定工作時間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簽訂勞務合同的時候,是需要約定工作時間、工作内容、福利待遇等内容的,以保障勞動者利益。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号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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