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調查對方财産的方式如下:
最為基本的查詢方式主要有三種:
1、提供對方的銀行帳号或開戶銀行,到相關銀行調取賬戶資金來往明細;
2、到對方的單位财務或人事部門進行調查,但由于人為因素的影響,調查結果不見得準确;3、到相關稅務機關調查對方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并倒推對方的實際收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産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财産确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産,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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