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未按照法律的規定交納交強險,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按照損失先行賠償,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的責任限額内實行無過錯賠付責任,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即被告應當按照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再按責任比例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條實行的是無過錯賠付責任原則,在交強險賠付範圍内優先不按責任比例賠償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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