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确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産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五)、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将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産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六)、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準文件。其主管機關是市國土房管局,證書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制、辦理登記審批和核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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