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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限高令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25 03:31:5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3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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