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企事業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将受到以下懲戒:
1、限制嚴重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乘坐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倉位、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等;
2、限制招錄(聘)失信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3、不得參加文明單位、道德模範等各類評選表彰,已經取得榮譽稱号的予以撤銷;
3、失信企業将被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增加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和稽核的頻次,再次發現有社保失信行為,将延長公示期限;
4、失信企業還将被限制參與社會保險業務合作項目、申請财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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