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協議履行後,如果滿足一定條件,也可以再訴。
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達成協議不履行的,或者協議未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前提下作出,或者協議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可以申請勞動争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協議書已經送達發生法律效力,不可以起訴,但可以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争議,按照處理勞動争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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