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雇傭關系中,雇員對于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
2、雙方成立合同的前提不同,雇傭關系中,雇主一般在選擇雇員時,以雇員的勞動技能是否符合工作為标準,雇員則直接看勞動報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應允提供勞務。
在承攬關系中,定作人選任承攬方要考慮對方的設備,技能,信譽,勞力是否能勝任工作,承攬方則要考慮自己的技能和現有條件能否完成工作和獲利來締結合同。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提供單純的勞動力,以滿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攬合同中,承攬方則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勞動成果。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将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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