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随時終止勞動關系,而不用提前30天。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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