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過程處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别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争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内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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