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設立條件: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發起人,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發行籌辦符合法律規定,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等條件。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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