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有關财産分割的問題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離婚時未處理的财産,離婚後仍可要求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也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産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财産确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産,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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