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
增加撫養費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通知第十五條,十八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通知,第十五條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法律上是允許增加撫養賦予費的。
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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