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算清繳是指所得稅和某些其他實行預繳稅款辦法的稅種,在年度終了後的稅款彙總結算清繳工作。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稅法之規定,中國對所得稅采取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的,年終再進行清繳的方式征收。
二、根據現行所得稅法的規定,凡财務會計制度健全、帳目清楚,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齊全,核算規範,能正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經稅務機關認定适用查帳征收的企業,均應當在年終進行所得稅的彙算清繳。
三、彙算清繳的對象有兩個:1、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2、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企業。企業無論盈利或虧損,是否在減免期内,均應按規定進行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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