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一般是由債權人行使的,債務人無法行使撤銷權。
債權人行駛撤銷權會遇到的問題有: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超過行使撤銷權的時間。
2、債權人對債務人造成的損害無法提供證明。
3、債權人行使的權利超過債權的範圍。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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