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法庭審理的諸多離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可分為兩大類型: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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