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學生遷入本市,應由學生家長持原校開出的轉學證明和學生本人本市常住戶口登記卡,到負責接收學生戶口所在地區轉學生的學校聯系申請經學校同意,即可轉入該校就讀;本市學生轉往外地,應由學生家長向原校遞交書面申請,并向原校出示戶口遷移證明。原校同意,即可為學生開具轉學證明;學生需在市内轉學,學生家長應持變動後的戶口登記卡或有關證明向原校申請。原校同意後,學生家長填寫好原校發給的轉學聯系表,原校在表上簽署同意轉出的意見并加蓋公章後,再由學生家長持該表和戶口登記卡或有關證明到戶口遷入地區管片學校聯系申請。接收學校若同意,須在轉學聯系表上簽署同意轉入的意見并加蓋公章,然後學生家長将該表送回原校,原校為其開具轉學證明。學生持轉學證明到接收學校就讀;在寒暑假期間及其前後一周為學生辦理轉學手續為宜;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小學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和中學的畢業年級,一般不辦理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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