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長時間都不能夠算離婚,離婚需要法定程序,雙方去民政局協議離婚,或者法院判決離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因感情破裂為由,分居滿2年以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解除其婚姻關系。
但是注意應當同時具備兩個前提條件:
1、分居的原因的卻是因為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學習、戶口等原因使夫妻兩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擁擠等客觀原因造成分居。
2、夫妻關系再無和好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經兩年,并經過調解無效。如果還有和好的可能,即使感情不和兩年,也不能認為具備判決離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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