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它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僅适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
1、隻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2、簡易程序隻适用于基層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對适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3、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相對簡化;
4、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自願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64024直接作出有罪判決。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适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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