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具體而言,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财産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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