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制度也稱“消滅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内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的制度。
《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節選:
15、在訴訟時效期間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緻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16、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三年之内,其遺産繼承權糾紛确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17、繼承人因遺産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18、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間内,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