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調解時間的規定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因此,調解的程序是依照當事人的意願來決定是否進行調解。法律沒有規定調解的時間,在司法實踐中,調解程序一般是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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