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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