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處理打鬧事件之前,必須先了解學生為何打鬧,在了解了整個事情經過後,分别針對雙方所犯的錯誤及認錯态度,力求讓學生真正意識到自己打鬧的不良後果。在了解了整個事情經過後,邀請雙方家長到校溝通,共同處理學生過錯行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章學校規定,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
除隐患,預防發生事故。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作為學校來講,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在校學生有違學校紀律時,學校和老師應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教育、引導,并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來予以解決。
3、根據我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法律、法規。
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這些義務是我國《教育法》對學生應盡義務的最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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