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的人要出省的,必須按照程序取得矯正機關的同意。
【法律依據】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此有如下規定:
第十三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确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内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準;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四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确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征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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