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駁回複審申請成功率依據具體情況确定。《商标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标志不得作為商标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号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别的,可以作為商标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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